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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8来源:个旧时讯作者:民政宣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红民发[2015]35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0日起,除对涉台和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根据文件精神,于10月10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解释工作,使这一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举措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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